
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這句源出《舊約》的律法格言(出谷記21:24),常被誤解為鼓勵報復的野蠻準則,實則蘊含著古代以色列民族對司法公義的深刻探索。當代某些以宗教名義進行的武力行動,往往援引此語作為合理化報復的依據,卻完全悖離了這句話在猶太傳統中的原初意義,更與耶穌基督在《山中聖訓》中的教導形成尖銳對立。深入剖析這項律法的歷史脈絡與神學演變,將揭示其從限制暴力到超越暴力的倫理昇華過程。
古代近東背景下的文明突破
在公元前二千年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,《漢摩拉比法典》第196條已出現「倘人毀貴族之眼,則應毀其眼」的規定。此類同態復仇法則(Lex talionis)在當時的古代近東社會相當
[閱讀全文: 論「以眼還眼」真義:從舊約律法到基督福音的倫理轉化]
以牙還牙, 以眼還眼, 基督福音, 瑪竇福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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