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契約的殖民起源 香港特殊的土地制度源於英國殖民時期的治理模式,1841年英國佔領香港島後,宣布所有土地歸英皇所有,並以批租方式向私人出售土地使用權。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確保殖民政府對土地的終極控制權,另一方面透過土地出讓獲取財政收入。最初批出的土地契約多為75年、99年或999年不等,其中99年地契成為香港土地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批租期限。九龍半島在1860年割讓予英國後,新批土地普遍採用99年期限,這與英國本土的租賃習慣及當時國際通行的土地批租慣例相符。 新界土地的獨特狀況 1898年《展拓香港界址專條》簽訂後,英國取得新界地區99年租借權,這直接影響了新 [閱讀全文: 香港地權制度解析:99年地契的歷史淵源與續期考量 ] 地契約, 地租, 基本法, 律師, 英國, 香港, 香港地權制度, 香港特別行政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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