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999年深水埗女報販「霞姐」何慧霞被亂刀斬殺一案,隨著第7名疑犯周五(5月15日)在深圳落網並移交香港警方,再度引起公眾對「陳年舊案」追訴期限的關注。案件發生至今已27年,為何香港警方至今仍能作出檢控?這與內地法律中常見的「追訴時效」概念有何不同?以下將詳細解構兩地法律制度的關鍵分野。
香港:謀殺罪「無時效限制」
根據香港現行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,謀殺罪並無設定檢控時效。換言之,不論案件發生於何時——10年、20年甚至更久,只要疑犯仍然在世,香港律政司及執法機關均可依法對其進行拘捕、起訴及審判。這也是香港警方多次強調「無論案件發生多久,均會全力追究」的底氣所在。
[閱讀全文: 從「霞姐案」看刑事追訴的時效迷思:香港與內地法律的關鍵分別]
中國, 法律, 謀殺罪, 香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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