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,其核心在於行政、立法與司法三權之間的權力配置與互動關係。圍繞香港是否實行「三權分立」的討論,並非單純的學理之爭,而是深刻反映了一部從殖民管治到「一國兩制」下的憲制變遷史,以及對《基本法》設計原則的不同解讀。這需要從歷史沿革、法律文本與政治實踐三個層面進行梳理。
回顧歷史,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的英國殖民時期,其政制具有鮮明的殖民色彩,並非現代意義上主權國家基於分權制衡理論建立的「三權分立」。港督作為英皇的全權代表,權力集中且至高無上。他由英國君主任命,並同時兼任立法局主席,行政局(最高行政決策機構)成員亦由其委任。因此,行政權與立法權在源頭
[閱讀全文: 憲制秩序之辯:香港三權關係的歷史脈絡與當代實踐]
三權分立, 行政主導, 香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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